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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 詐騙 - [車手]的負擔賠償責任與處罰刑度

2024-06-04 14次面交取款4720萬元 落網工人車手擔全責判全賠

台南鷹架工人柯姓男子年前加入投資詐欺集團,擔任面交車手,收取現金1.5%為報酬,
去年9月初至10月底前後14次向被害人詐取金額高達4720萬元,最後一次遭警方以假鈔誘捕落網,
一審被判2年10月,不服上訴中。
被害人也提民事賠償,法官認他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判賠4720萬元。

柯辯稱,蘇姓被害人交付的金錢,並非全部都是他收取,且他收取的金錢絕大多數已經上交
他只收到報酬2、30萬元,他願意賠償70幾萬元。
但蘇並不同意。

台南地院認柯與詐欺集團其他成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他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一審判2年10月,柯及檢方均不服上訴二審。

民事庭認為,柯與其所屬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基於避免遭查獲等考量,分工以達詐騙蘇的同一目的,
自屬共同侵權行為人,應對蘇所受損害負連帶賠償之責,且蘇有權對共同侵權行為人中任一人請求全部給付
法官認蘇主張柯應就其所受全部損害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依法有據,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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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24-10-24, 10:56 A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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