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目乏目艮目青
君不見三明治,鏡週刊?
這是個胡說八道也沒關係的世道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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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最大的問題,真正的問題是,誰敢請這種人上法庭打官司?
穩輸不贏的啦。
我們來看看ChatGPT的回答…
根據你提出的問題,讓我們先從中華民國的相關法律條文來看這些解釋是否正確。
### 羈押的程序與條件
1. **羈押的裁定**:
- 根據《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羈押必須由檢察官向法院提出聲請,並且由法院的法官來裁定是否羈押。法官無法自行主動決定羈押,必須依檢察官的聲請作出裁定。
- 也就是說,只有檢察官可以提出羈押聲請,法官則負責決定是否批准。
2. **羈押的效期**:
-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羈押的期限是兩個月,檢察官可以在羈押期限屆滿前向法院申請延長,但每次延長不得超過兩個月。因此,羈押期限最多可以延長至四個月。
3. **羈押的條件**:
-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檢察官才可以聲請羈押:
- 被告有逃亡、滅證、串供或重罪的可能性;
- 或被告無法以其他替代措施(如限制住居、交保)來保障偵查或審判的進行。
### 對於你的問題與推論:
- **檢察官無法提出羈押的理由**:若檢察官無新事證或無法證明繼續羈押的必要性,那麼的確不應該提出聲請。根據法律,檢察官需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據與理由,否則法院無法再繼續裁定羈押。
- **法官不能自行決定羈押**:正如你所述,法官無法主動延長羈押或提出羈押,這一點是正確的,因為所有羈押的聲請必須由檢察官提出。
- **羈押期限已過應該釋放**:如果羈押期限已屆滿,且檢察官未聲請延長,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11條,應當立即釋放被告,這點是正確的。
- **嫌疑犯身份回歸**:由於大法官釋憲的結果,若原判決發生變動,這些受刑人可能重新回到未經最終裁定的「嫌疑人」身份。然而,這並不必然意味著他們無法再被羈押,是否需要繼續羈押仍需由檢察官提供理由並經法官裁定。
總結來看
,你的解釋在大部分情況下是符合中華民國的刑事法律規定的。然而,關於重新回到嫌疑人身份這部分,還需要視具體的法律程序進行確認,特別是如何適用大法官釋憲結果來影響當事人身份與羈押的合法性。
現就是大法官在憲法法庭那個低能智障的釋憲案,使得目前確定至少五位原本的死刑犯得重新進入司法審判程序。也就是實質關押或羈押期滿獲得釋放。
幹 你 娘 G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