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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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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09
我提議,應該修法,當犯罪嫌疑人符合死刑法條時,而法官又沒有全數贊成死刑,只要國民法官多數決定適用死刑法條,就可以由被害者家屬決定是否使用死刑。

加害者犯罪嫌疑人得聲請非常上訴,受害人家屬得聲請完備偵查,兩者審理完成後,一樣交付受害人家屬決定。

像陸正案,他父親不簽署DNA比對確認無名男童,就不算完備偵查。

不管兩方哪一方先聲請,一旦先聲請的那一方就必須服從判決的結果。
像陸正案這些當年是少年的團伙,一開始就要誠實招供,不然被害家屬一旦聲請完備偵查,就是死刑執行。

在非常上訴時得以招供或是喊冤,也得以主張刑求逼供。所以一開始誠實招供實際作案人是唯一保護自己逃離被害者家屬聲請完備偵查決定死刑的唯一方法。

非常上訴時才招供或是翻供者,查證屬實者得以免除死刑,但終身不得假釋。
舊 2024-10-18, 06:29 PM #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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