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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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惡蟲
臺灣職業法官不可能這樣挑選。
但是在現行國民法官制度下,每件案件在挑選國民法官時,其實都會有相關的問題,了解個人對廢死的意向。
基本上堅持廢死與強烈支持死刑的,都會被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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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說不可能。
只要修改刑事訴訟法,
要求斷然反對判處死刑法官迴避就可以。
引用: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0010001&flno=17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 EN
第 17 條
法官於該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為被害人者。
二、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法官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法官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六、法官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八、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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