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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30 新北校園割喉案與死刑 民團:大法官要求判死法官一致決違背司法審判獨立

日前,憲法法庭對死刑是否違憲做出今年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雖然確認部分死刑合憲,
但卻為判死設立了嚴格的限制條件,要求各審級合議庭的法官須達成一致決議。
對此,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理事長李震華強烈批評。

李震華表示,三權分立的目的之一,包含讓司法權能夠有效制衡立法權。
因此,司法透過憲法所定的法律原則來事後約束立法權的行使,這是符合權力監督制衡的憲政秩序。
然而,當這種制衡約束不再只是法律原則的應用式要求,而是具體行為方式的指示、或是替代立法的具體做法時,這就會出現違憲的問題。

李震華進一步強調,憲法法庭此次死刑得以合憲的條件之一,是必須「全部法官一致決」的方式,
這不僅僅已經侵犯了憲法所保障法官對於個案獨立審判適用法律時所可享有的判斷權力。
「法官在適用法律於案情事實上,應該有一定的獨立判斷餘地,這是憲法賦予法官的權責。
如果要求全部一致決,反而限制了法官在個案的自由判斷權,干擾他們在具體個案中獨立根據案情做出公平適當的判斷的權力。」
而且,也侵犯了立法權依照憲法透過刑事法所賦予法官的獨立判斷權限!

李震華分析道,大法官真正需要做的是,對可判死刑的標準,做出更明確的定義,
例如明確例示性列舉出哪些殺人行為態樣或方法,屬於罪大惡極,
或哪種犯案情節屬罪行最重大的類型,最好是能夠指出罪行最惡極重大的「可具體化的判斷標準」,
讓法官有標準可以依循,譬如之前大法官對侮辱罪、還有誹謗罪的釋憲方式就是典型模式,
而不是直接干涉法官的判斷過程及合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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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24-10-01, 08:15 AM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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