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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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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7 大法官是上帝還是死神?求生可能 求死不得

一般的釋憲是就現行法律是否違背憲法的意旨,而做出合憲與否的解釋。
死刑的合憲與否事涉生命權的價值,存廢是價值的認定,是否宜由極少數人的大法官認定,
而非由代表多數的「國會立法」,基於「法律保留原則」來認定呢?

大法官認為判死要補正嚴謹程序,也被認為是「少數」在強制(立法院)多數去修正法律條文,有無侵犯「立法權」?
如果大法官可以以「廢死判決」這樣的方式「擴張憲法解釋權到立法權」,
那另一個案例如「安樂死」也和生命權有關,是否也可以聲請釋憲呢?

有關安樂死和廢死的生命權本質其實是相同的,不同的是,尋求安樂死的人認為自己才是決定自己生死的人,
而死刑犯即使是如大法官廢死判決所說的最嚴重的犯罪類型者,法官才能剝奪他的生命權;
同理,比照之下,那在「最嚴重的身心疾病類型」之下,醫療團隊加上病患個人是否可以決定給予及要求藥物,剝奪自己的生命權呢?

是不是有關生命權的「生死關頭」,透過法律立法或修法就能解決呢?
不是像廢死者所標榜的死刑犯的判死,是那麼神聖不可侵犯的人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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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24-09-27, 08:07 AM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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