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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ety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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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17
文章: 210
引用:
作者oversky.
來看看所謂的期刊論文。
高 (Hung-An Kao) 的身分
不只標示了資策會,也標示了辛辛那提大學。
所以這篇論文不是高在留學前於資策會寫的,
而是高留學後在辛辛那提大學才投稿的。
因此才有第四位作者,也就是高在辛辛那提大學的指導教授。
因此我認為這篇期刊論文更多算是高留學時的研究成果。
其後在博士論文中使用也是合理的。
資策會要宣稱有取得作者的著作所有權,
請問是有得到辛辛那提大學教授的同意嗎?

https://www.matec-conferences.org/a...2017_00029.html

https://i.imgur.com/KVwwDiD.png


由此也可以看出臺北地方法院新聞稿有多偏頗。
新聞稿怎麼不敢寫「其於美國留學期間」。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45-a1d42-1.html



基本上大學不會不同意

重點也不是美國留學期間

既然掛名了著作權就是共有了

只是學術界這種假掰的行為,第一作者自己論文放自己發的期刊內容,其還要被這種形式上的學術倫理箝制

是不是抄襲,老實說誰能拿得出草稿就知道了,但現在根本不管這個,你沒引用就是抄襲了
舊 2024-08-25, 12:51 PM #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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