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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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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48
來看看所謂的期刊論文。
高 (Hung-An Kao) 的身分
不只標示了資策會,也標示了辛辛那提大學。
所以這篇論文不是高在留學前於資策會寫的,
而是高留學後在辛辛那提大學才投稿的。
因此才有第四位作者,也就是高在辛辛那提大學的指導教授。
因此我認為這篇期刊論文更多算是高留學時的研究成果。
其後在博士論文中使用也是合理的。
資策會要宣稱有取得作者的著作所有權,
請問是有得到辛辛那提大學教授的同意嗎?

https://www.matec-conferences.org/a...2017_00029.html




由此也可以看出臺北地方法院新聞稿有多偏頗。
新聞稿怎麼不敢寫「其於美國留學期間」。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45-a1d42-1.html
引用:
被告高虹安明知其博士論文有抄襲其於資策會任職期間與同事二人及其指導教授李傑四人合著之期刊論文之事實
舊 2024-08-25, 12:38 PM #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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