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oversky.
這當然不是兩回事。
不然你第一句怎麼不寫「高的博士論文是否抄襲「自己」以前發表的論文」,
而一定要寫抄襲「資策會」論文?
因為大家都知道,自己用自己以前的著作不叫抄襲。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Code=J0070017
癈話一篇。
有前提了,當然就不會影響有沒有的事實。
重點在前提成不成立。
這是要舉證論述,不會自動就成立的。
資策會逾期告訴,除非有再上訴,否則就代表資策會不再主張高抄襲。
告訴乃論,代表其它人也沒有資格代替資策會發表立場。
逾期告訴不僅僅是不能以違反著作權法去處罰高,
也代表原本要告抄襲的罪名沒有成立。
不是法院本就應該加以調查,
這案可不是公訴。
而是原告是否有資格代替資策會發表立場並且舉證。
畢竟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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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念全錯。
前面講過了,資策會是否擁有著作權一事,高自始至終都未反對,你如何去主張資策會沒有著作權!?
再說了,資策會的論文是合著,也就是創作者不只高一人,退一萬步而言,就算資策會沒有著作權,著作權也不是高一人所有,要引用也必須經其他作者同意。
前面也講過了,告訴是訴訟要件,不是構成要件。
逾期告訴不影響高是否有抄襲的事實,更不用說資策會不上訴也不能證明高沒有抄襲。
原告當然必須去提出證據,特別是本案還是自訴,現在就是原告提出了證據,法院調查後也認為原告主張有理由,被告顯然有成立誣告罪,所以才會判高有罪。
你又是根據什麼去主張原告沒有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