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oversky.
我沒有弄錯訴訟標的。
因為這是告訴乃論,
所以要告抄襲的前題是資策會的確擁有著作權。
而資策會提起自訴後逾告訴期限,
顯然的,資策會並沒有打贏官司的自信。
因此資策會是否擁有該論文著作權,是很有爭議的。
退一萬步來講,
即使資策會擁有該論文著作權,
資策會逾告訴期限這一動作,
也可以說是資策會不積極主張高的引用為抄襲,
而是默認高為合理的使用。
也因為著作權是告訴乃論,
誣告一案的法官,不應代替資策會主張高的引用為抄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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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的博士論文是否抄襲資策會論文,及資策會是否為論文著作權所有人是兩回事。
在資策會有著作權的前提下,高的博士論文可以是有抄襲或沒有抄襲的結果,所以高的博士論文有沒有抄襲,不論訴訟結果如何,除非另有反證推翻,否則都不會影響資策會有著作權的事實。
資策會逾期告訴既不影響其是否為論文的著作權所有人,也沒有因為逾期告訴,高得以主張是合理使用的規定。
逾期告訴僅僅是不能以違反著作權法去處罰高,如此而已。
是否有抄襲與高是否有誣告的事實有關聯,法院本就應該加以調查,沒有說因為資策會逾期告訴,法院就不能調查事實的規定。
也跟什麼著作權的管轄權沒有任何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