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lden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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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惡蟲
你弄錯訴訟標的了。
資策會告的是高的博士論文,抄襲了之前高為資策會所作的論文。
這裡有二篇論文,高的博士論文,及資策會的論文。
就資策會擁有論文著作權的部分,依相關新聞來看,高並未主張反對,顯然的,資策會擁有該論文著作權,應該是沒有爭議的。
有爭議的是,高的博士論文,引用了資策會論文內容,是否構成抄襲。
資策會提告的是這部分!
而因為法院認為逾越告訴期限,而作出不受理判決。
而誣告案的部分,告訴人這裡就論文部分只需要證明,高的論文與資策會論文有重複,那麼當初他所說的抄襲,就並非無得放矢。
這並不難,畢竟現在有不少程式可以去進行比對,把兩篇論文放進去比對看相似度及內容有無重複,大致可以判斷。
接下來就是證明高明知博士論文有抄資策會論文,仍然去提告,那麼高就可能成立誣告罪。
而高當初去提告時拿出修改版論文,正好證明高對論文有抄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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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拍手,你把案件要素説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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