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oversky.
不對哦,甲打傷乙,只是乙的主張,不見得是事實。
乙提出告訴,要有人證、物證,經過判決,才能認定事實。
資策會自訴一案,
如你前文所言,一要看雙方約定契約(物證)。
二是資策會還要證明期刊論文的內容的確和高的工作內容有相關性,
才能得以依約定主張著作所有權。
這可能要傳喚高的長官、同事(人證),並查閱工作上的文件(物證)才有辦法判定。
這些人證、物證材料,
在誣告一案的原告有可能如資策會一樣有能力舉證出來嗎?
那法官是依什麼判決著作權是不屬於高的?
再來我國設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審理誣告案的法官有管轄權來審理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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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弄錯訴訟標的了。
資策會告的是高的博士論文,抄襲了之前高為資策會所作的論文。
這裡有二篇論文,高的博士論文,及資策會的論文。
就資策會擁有論文著作權的部分,依相關新聞來看,高並未主張反對,顯然的,資策會擁有該論文著作權,應該是沒有爭議的。
有爭議的是,高的博士論文,引用了資策會論文內容,是否構成抄襲。
資策會提告的是這部分!
而因為法院認為逾越告訴期限,而作出不受理判決。
而誣告案的部分,告訴人這裡就論文部分只需要證明,高的論文與資策會論文有重複,那麼當初他所說的抄襲,就並非無得放矢。
這並不難,畢竟現在有不少程式可以去進行比對,把兩篇論文放進去比對看相似度及內容有無重複,大致可以判斷。
接下來就是證明高明知博士論文有抄資策會論文,仍然去提告,那麼高就可能成立誣告罪。
而高當初去提告時拿出修改版論文,正好證明高對論文有抄襲乙事有明知,且提出不實證據去提告,才會造成誣告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