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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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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48
引用:
作者惡蟲
你是不是弄錯了什麼?

告訴乃論是訴訟要件,不是構成要件。

例如說,甲打傷了乙,乙超過六個月才提出告訴,此時逾告訴期限,甲自然會得到不起訴處分或不受理判決。

但是這只是乙無法透過訴訟去告甲而已,就甲打傷乙的這個事實,並不會改變。


所以資策會只是逾時提出告訴而已,但是資策會如果擁有著作權,著作權不會因為逾期告訴而改變成為高所有,僅僅只是高引用相關內容的論文,這部分資策會就不能透過提出告訴,讓法院判決高有罪。


不對哦,甲打傷乙,只是乙的主張,不見得是事實。
乙提出告訴,要有人證、物證,經過判決,才能認定事實。

資策會自訴一案,
如你前文所言,一要看雙方約定契約(物證)。
二是資策會還要證明期刊論文的內容的確和高的工作內容有相關性,
才能得以依約定主張著作所有權。
這可能要傳喚高的長官、同事(人證),並查閱工作上的文件(物證)才有辦法判定。
這些人證、物證材料,
在誣告一案的原告有可能如資策會一樣有能力舉證出來嗎?
那法官是依什麼判決著作權是不屬於高的?

再來我國設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審理誣告案的法官有管轄權來審理著作權?
舊 2024-08-24, 04:55 PM #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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