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oversky.
有沒有人能說明一下,
這期刊論文的著作權倒底是資策會的還是期刊出版商的?
如果期刊論文被發現作假,
擁有著作權的資策會或出版商要不要負責?
如果著作權如法官所說,就不算高虹安「自己的著作」,
那麼一堆學校教授簡歷上的所列的著作,
是不是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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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當初創作的時候,創作者與出版者或出資者間的約定為何。
著作權所有人未必是創作者,它是可以被轉讓的。
如果論文被發現作假,負責的當然是創作者。
教授列出的著作,代表他是創作者,不一定是著作權所有人。
所以只要那篇著作確實是他本人所創作,那就沒有詐欺的問題。
只是如果教授本人不是著作權所有人,那他就不能使用該著作的內容,包含使用裡面他寫的文字或他所作的研究資料及數據,都必須經過著作權所有人同意才可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