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oversky.
有沒有人能說明一下,
這期刊論文的著作權倒底是資策會的還是期刊出版商的?
如果期刊論文被發現作假,
擁有著作權的資策會或出版商要不要負責?
如果著作權如法官所說,就不算高虹安「自己的著作」,
那麼一堆學校教授簡歷上的所列的著作,
是不是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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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高虹安自認沒有抄襲,為什麼要拿修改過的版本給法官?
誣告成立的要見,十分看重「主觀犯意」。退一萬步講,高真的有抄襲好了,但法官還是可以以「高主觀認定自己沒抄襲」,所以不構成誣告。
但重點是她拿了修改過的論文給法官,就很難讓法官認為她「主觀認定自己沒抄襲」。
說穿了高虹安就是心虛,於是畫蛇添足,拿修改過的版本給法官。法官只好判誣告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