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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versky.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48
引用:
作者LDSKINGII
看來北院對高虹安論文抄襲的認知和傻草自我認定標準不同
https://www.nownews.com/news/6501890

北院說明,高虹安雖辯稱自己是期刊論文的第一作者,屬「自我抄襲」,但所謂「自我抄襲」是指單純引用「自己的著作」,而未引註或有引註,本案期刊論文既為高虹安與其他3名作者合著,即難認屬單純「自己的著作」;況本案期刊論文是資策會辦理「經濟部106年度科技專案計畫-資策會創新前瞻技術研究計畫(1/1)」的研究成果,且享有著作權,自非高虹安「自己的著作」


引用:
作者acetyIII
投稿時權利已經給出版商了,加上多半是合著,所以抄自己的文章其實也是抄襲,但實務上大家都知道合著只是掛名,真的一起寫的很少.....


有沒有人能說明一下,
這期刊論文的著作權倒底是資策會的還是期刊出版商的?

如果期刊論文被發現作假,
擁有著作權的資策會或出版商要不要負責?

如果著作權如法官所說,就不算高虹安「自己的著作」,
那麼一堆學校教授簡歷上的所列的著作,
是不是詐欺?
     
      
舊 2024-08-23, 07:36 PM #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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