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LDSKINGII
看來北院對高虹安論文抄襲的認知和傻草自我認定標準不同
https://www.nownews.com/news/6501890
北院說明,高虹安雖辯稱自己是期刊論文的第一作者,屬「自我抄襲」,但所謂「自我抄襲」是指單純引用「自己的著作」,而未引註或有引註,本案期刊論文既為高虹安與其他3名作者合著,即難認屬單純「自己的著作」; 況本案期刊論文是資策會辦理「經濟部106年度科技專案計畫-資策會創新前瞻技術研究計畫(1/1)」的研究成果,且享有著作權,自非高虹安「自己的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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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acetyIII
投稿時權利已經給出版商了,加上多半是合著,所以抄自己的文章其實也是抄襲,但實務上大家都知道合著只是掛名,真的一起寫的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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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人能說明一下,
這期刊論文的著作權倒底是資策會的還是期刊出版商的?
如果期刊論文被發現作假,
擁有著作權的資策會或出版商要不要負責?
如果著作權如法官所說,就不算高虹安「自己的著作」,
那麼一堆學校教授簡歷上的所列的著作,
是不是詐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