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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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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北院對高虹安論文抄襲的認知和傻草自我認定標準不同
https://www.nownews.com/news/6501890

北院說明,高虹安雖辯稱自己是期刊論文的第一作者,屬「自我抄襲」,但所謂「自我抄襲」是指單純引用「自己的著作」,而未引註或有引註,本案期刊論文既為高虹安與其他3名作者合著,即難認屬單純「自己的著作」;況本案期刊論文是資策會辦理「經濟部106年度科技專案計畫-資策會創新前瞻技術研究計畫(1/1)」的研究成果,且享有著作權,自非高虹安「自己的著作」。

北院指出,除了本案的期刊論文外,高虹安另大幅抄襲與其他資策會同事、大學教授合著、同為研究計畫研究成果、並於研討會發表、著作權屬資策會的另一篇期刊論文,高虹安也沒有列入博士論文的參考文獻中,足認高虹安因抄襲幅度過大。
舊 2024-08-22, 11:39 PM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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