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是說
本案構成169-1誣告的要件是
高明知自己有抄襲還要對說她抄襲的人提告
所以法院要從一些跡證來形成高是知道自己是抄襲的心證
只是說這個證據力夠不夠強
以及律師會不會辯的問題
第 169 條
1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https://plainlaw.me/posts/dailynews-2024-08-21
引用:
且提告時,高虹安是以增補致謝辭後的博士論文作為證據,而非原始版本,可見其有使翁達瑞遭受刑事追訴的意圖。
故意以憑空捏造或虛構的事實,對他人提起刑事告訴,企圖使他人受刑事追訴及處罰,成立《刑法》誣告罪,最高可處 7 年有期徒刑。
|
但這個又踩到了 169-2
當時提告時提交的證據應該要拿原始版本的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