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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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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惡蟲
不會是同一個。

共同被告之間,有可能利益相反,所以不能委任同一人擔任辯護人。
而且許多法律之中都有窩裡反條款,貪污治罪條例中也有,因此同一律師擔任二個共犯的辯護人,會有利益衝突的問題,一般就算發生,法院也會要求律師必須擇一接受委任,解除其他人的委任。

但不同辯護人間,如果利益相同的時候,是有可能合作的。



在這申報加班費上,
王郁文的委任律師應該會察覺他的委託人與高
不見得完全有共同利益吧!

畢竟如果聲明所有額外申報的加班費均為高所指示辦理回饋辦公室基金
這樣的抗辯策略會比站在跟高一起好吧!

當然他的律師可能認為這種策略更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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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24-08-02, 08:36 PM #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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