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etherhaha
再以大阿哥為例,為什麼7年前查到證據,檢察官要查,但被上司要求偵結,結果7年後再拿出來辦?是因為有新證據嗎?沒有,但又被拿出來辦,這不代表有人想搞他,才又拿出來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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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有辦案期限的限制,案件不能無止盡的辦下去。
一般案件是一年,如果案件從分案後超過一年,檢察官雖然可以填具理由延長辦案期限,但是接下每一段時間都必須接受管考,也必須隨時將案卷交上級機關檢查。
因此如果辦案期限將至或已超過,考量全案進度,如果還沒有到達可以動的地步(即發動搜索、傳喚或拘提被告),檢察官就必須簽結案件。
但是簽結跟一般的不起訴不同,它沒有實質確定力,意思也就是檢察官隨時可以重新發動偵查,不以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為限。
像貪瀆案件一辦就是好幾年的很常見,而配合辦案的通常是調查局。
檢察官即使已經簽結,但是只要調查局的調查官願意配合,仍然可以繼續調查該案件。
在簽結期間依然可以進行相關調查,只是無法聲請監聽而已。(聲請監聽必須地檢署有個對應案號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