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tbsky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862
引用:
作者LDSKINGII
前立委郭正亮表示,這是因為法官認定周雅玲案的助理費是公用大於私用,而高虹安涉及的錢雖只有11萬多,但都被認定為私用


引用:
作者Hermit Crab
旺中社論:司法雙標 難以維護社會公義
從案情來看,高虹安並沒有其他個案的詐領情事,她並未用人頭冒領助理補助費,
她的助理都是真助理,不該的是她「挪用」部分助理加班費於「辦公室公積金」,
而法官不認為這筆公積金的使用全為立委行使職務之必需,這正是高虹安獲罪的主因。


不知道是否是我的閱讀能力有問題,前面一堆討論把錢拿來公用的問題,連前立委和某社論都這樣說。所以我又去看了一遍判決文,裡面應該沒說這有問題吧?

看判決文所述,獲罪的人,原因都是低薪高報的主犯或共犯,這些人都拿到了不該拿的錢,這應該才是法官判的東西。最明顯的就是有個助理明明認罪了但是被判無罪。因為他沒有被抓到有低薪高報。也許那個助理認為自己把助理費回捐就是共犯所以認罪,但法官有明確說明他自己的錢想怎麼花就怎麼花,別人管不著。

我最好奇的就是在立法院的規則下,是怎麼做到低薪高報的。如果說王助理的月薪是46000, 然後用 48000 的基準去申請加班費,這樣子多拿錢的方案我可以理解。但是我剛剛計算了一下法官認為這伙人多拿的錢並非用此方式。以王助理為例她三個月被計算多拿了八千多元,所以這不只是加班費的部份,連本薪也被認定多拿了。但按照前面網友所提示,錢都是直接匯入助理戶頭的,法官應該不能說其中一部份是虛的不算數。法官認定有一部份是虛的,是審視助理們原本約定的薪水,認為助理在約定薪水之外,多轉給公積金的錢,就是在配合詐領政府的錢。

那麼助理只要主張我的薪水本來就是立法院匯給我的全額,我想怎麼花就怎麼花,就沒事了。王助理也是這樣主張的,只是法官不予採信。法官不予採信的原因,是因為有對話紀錄顯示王助理知道帳戶有多一些錢,然後主任叫她把錢轉出來她也照做了。

以整個金流和法官的邏輯來看,應該是可以構成無罪的。可惜就是高做人和作法失敗。
本來應該是:
助理夥伴們,我幫大家加薪了,再請大家樂捐,共同為理想奮鬥。於是人人慷慨解囊,一團和氣。

被法官發現是:
助理夥伴們,你們的薪水應該是 XX 元,多的錢請繳回。於是一拍兩散,人人有罪。
舊 2024-07-29, 02:48 PM #18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tbsky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