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acetyIII
這就是新舊觀念,早期學徒制,哪管你薪水
現在都要講法治,不能亂搞,老板跟你說不給加班費,你一樣可以去檢舉,也不是一句不爽可以不幹能解決的
這部分我是覺得有罪,但判刑有點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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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是公務員,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任一款本刑就七年起跳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code=C0000007
第 5 條
1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