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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詐46萬助理費 北院今判7年4月褫奪公權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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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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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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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聖怨嘆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這跟公積金有何關係,另比例原則是通則,當然適用...
我不想幫高解釋,她也不是好人,但感覺法官心證的成分太高,法院真不是公正的地方啊....
自己去看一下地院的新聞稿好嗎?
法官判決都會寫理由的,現在判決書還沒有上線,先看新聞稿,大致了解一下法院判決的理由在哪裡。
不要什麼事都是用自己覺得,不先查一下法條跟相關事實。
2024-07-26, 04:27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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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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