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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詐46萬助理費 北院今判7年4月褫奪公權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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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聖怨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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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5
文章: 24
引用:
作者
惡蟲
不知道你想說什麼。
還有,北院新聞稿是說第2款,你卻貼第1款。
可以先去弄清楚條文再來?
比例原則不是這樣用的。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這跟公積金有何關係,另比例原則是通則,當然適用...
我不想幫高解釋,她也不是好人,但感覺法官心證的成分太高,法院真不是公正的地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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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廢死,救核能...
同心同德,貫徹始終,青天白日滿地紅...
2024-07-26, 04:12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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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聖怨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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