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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虹安詐46萬助理費 北院今判7年4月褫奪公權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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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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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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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金聖怨嘆
法律百百條,要用自己喬,真的只能用這條嗎?!
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公積金不當使用真有這麼嚴重嗎,那你告訴我鄭太子收500萬,依比例原則要判幾年?!
不知道你想說什麼。
還有,北院新聞稿是說第2款,你卻貼第1款。
可以先去弄清楚條文再來?
比例原則不是這樣用的。
2024-07-26, 04:06 PM #
38
惡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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