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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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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585號
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d=100&id=310766
引用: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主動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發揮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


立法院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以發揮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
舊 2024-05-28, 06:26 PM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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