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引用:
作者oversky.
沒有叫你打一長篇的釋憲書,
主張違憲,卻連違哪一條憲法都講不出來。
說全部條文都還沒有完全曝光就主張違憲,
你怎麼不去說行政院所有還沒做的事違憲違法。
擺免了是來鬧的。

憲法增修條文寫的很清楚,
監察院行使的是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調查並沒有包含在內,
所以行政院下設調查局,
並沒有違憲。
同理,立法院有調查權,也沒有違憲。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code=A0000002


已經講了權力分立,你還看不懂?

引一下釋字585號部分內容

五、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前段「三一九槍擊事件所涉及之刑事責任案件,其偵查專屬本會管轄」、同條第二項「本會於行使前項職權,有檢察官、軍事檢察官依據法律所得行使之權限」、第十三條第一項「本會調查結果,如有涉及刑事責任者,由調用之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逕行起訴」等規定,逾越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行使之範圍,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看見沒有?違反權力分立就是違憲!

還有,我國叫監察院,擁有監察權,不叫國會調查權,你一直兜著「調查」這二個字有什麼意義?
不是叫做調查,權力範圍及發動條件就都一樣。

調查局所有的調查是司法警察的調查程序,整個司法程序本來就是(警調)調查程序→(檢察)偵查程序→(法院)審判程序。
這裡的調查跟國會調查權並不一樣。

如果還是不懂,再去看一下釋字585,看大法官怎麼說的。

立法院所得行使之調查權,僅係為輔助立法院行使其憲法所賦予之立法權限,自與追訴犯罪之偵查權及司法審判權有間。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亦不得立法授與自身或所屬之委員會行使偵查權或審判權。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其為行使憲法所賦予之彈劾、糾舉、糾正、審計權,依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具有之調查權,仍應專由監察院行使。其與立法院於憲法之職能各有所司,各自所行使之調查權在權力性質、功能與目的上並不相同,亦無重疊扞格之處。



有沒有看到,監察院有調查權,但是監察院的調查權,跟立法院的調查權,是不一樣的。
兩者沒有「重疊扞挌之處」!
有沒有看到!

自己好好去研讀一下釋字585號,這是對於立法院調查權有明確肯認的釋憲文,同時也有說明其範圍限定大概在哪裡。
舊 2024-05-28, 11:46 AM #4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惡蟲現在在線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