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講了權力分立,你還看不懂?
引一下釋字585號部分內容
五、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前段「三一九槍擊事件所涉及之刑事責任案件,其偵查專屬本會管轄」、同條第二項「本會於行使前項職權,有檢察官、軍事檢察官依據法律所得行使之權限」、第十三條第一項「本會調查結果,如有涉及刑事責任者,由調用之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逕行起訴」等規定,逾越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行使之範圍,
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
看見沒有?違反權力分立就是違憲!
還有,我國叫監察院,擁有監察權,不叫國會調查權,你一直兜著「調查」這二個字有什麼意義?
不是叫做調查,權力範圍及發動條件就都一樣。
調查局所有的調查是司法警察的調查程序,整個司法程序本來就是(警調)調查程序→(檢察)偵查程序→(法院)審判程序。
這裡的調查跟國會調查權並不一樣。
如果還是不懂,再去看一下釋字585,看大法官怎麼說的。
立法院所得行使之調查權,僅係為輔助立法院行使其憲法所賦予之立法權限,自與追訴犯罪之偵查權及司法審判權有間。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亦不得立法授與自身或所屬之委員會行使偵查權或審判權。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其為行使憲法所賦予之彈劾、糾舉、糾正、審計權,依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具有之調查權,仍應專由監察院行使。其與立法院於憲法之職能各有所司,各自所行使之調查權在權力性質、功能與目的上並不相同,亦無重疊扞格之處。
有沒有看到,監察院有調查權,但是監察院的調查權,跟立法院的調查權,是不一樣的。
兩者沒有「重疊扞挌之處」!
有沒有看到!
自己好好去研讀一下釋字585號,這是對於立法院調查權有明確肯認的釋憲文,同時也有說明其範圍限定大概在哪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