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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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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國會職權修法二讀 司改會提出四大質疑

https://www.epochtimes.com/b5/24/05/25/n14257596.htm
針對中華民國立法院二讀審議國會改革法案,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司改會)24日提出四大疑義的聲明,指出藍白黨應正視法案有違憲、違法疑義,立即停止續行院會審議及表決。
司改會24日深夜發布聲明指出,針對這次國民黨(藍)、民眾黨(白)以「再修正動議」方式,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草案,司改會21日提出聲明指出其程序瑕疵,並要求打著國會改革旗號的各政黨,皆應以身作則。然而,國、眾兩黨22日仍執意就其提出之版本逐條表決以完成三讀。對此,民進黨黨團已公開表示,如國、眾兩黨執意將法案完成三讀,不排除就其通過的法案聲請憲法訴訟。

鑒於這次條文涉及重大公益,且未經實質討論,司改會作為長期投入司法改革等法律事務的公民團體,有責任公開就各條文所生的疑義,逐一提出意見。經檢視國、眾兩黨共同提出的版本,發現確有諸多違反法律原則乃至於憲法的疑義。因此,民進黨黨團若聲請憲法訴訟及暫時處分,國眾兩黨版本的部分條文確有受違憲宣告的可能,並進一步加劇朝野對立及政治混亂。

司改會說,因立法院表決過程漫長,而使多數黨未能於24日完成二讀程序,但公民社會對其嚴重反彈已引發立法院周圍聚集10萬民眾抗議。針對立法院二讀審議國會改革法案,司改會提出四大質疑:

第一,藐視國會罪部分,大法官釋字第585號理由書提及,對於就調查權施以合理強制手段部分,應在「科處罰鍰(行政罰)之範圍內」,但藍白所提草案以「刑事罰」作為手段,有逾越大法官解釋疑義。另外,行政官員於委員會或質詢程序即可能成立該罪,並不須經院會決議。若行政官員於答詢上的錯誤,是因質詢之立法委員提供錯誤資訊或誤導所致,又應如何論處行政官員的責任?

第二,創設憲法所無「質詢總統」權力:我國政府體制採雙首長制,總統由人民直選產生,並由其任命行政院長,率內閣團隊向國會負責,國會依憲法規定,質詢內閣首長,而且總統及國會均具有獨立民意基礎,總統不直接對國會負責,憲法及增修條文也不存在立法委員得質詢總統的規定。要求總統需針對立委提問「即時回答」,已脫離「國情報告」概念,也與我國憲政體制有所牴觸。


美國與法國均未限定以「即時回答」作為口頭回答方式,以美國、法國為例,美國憲法要求總統向國會報告國情,並逐步演變成每年發表國情咨文,法國憲法則規定總統行使國情咨文權時,有書面或赴國會演說兩種形式可供選擇,但無論美國或法國,國情咨文演說均未採取「即時回答」方式,國會議員也沒有向總統提問或質詢的制度設計。

第三,被質詢官員動輒得咎,真能建立行政權與立法權良好互動?關於所謂「反質詢」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者,於規範用語相當不明確,甚至國民黨立委吳宗憲於23日國際記者會上被外媒詢及「反質詢的明文定義為何?」時,都不知道如何定義,這些用語都違背法律明確性原則。另外,就「受質詢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規定的疑義,難以明確刑事責任。

祕密事項的公開應循法定程序為之,被質詢人也未必具有公開的權限。因此,行政官員恐難於立法院的口頭詢答,當場決定是否得逕為公開。而於不能決定或難以決定時,便受有單方面被制裁的風險;而予以公開,可能又有違反保密義務的責任,而進退兩難,陷入義務衝突。而且立委就應祕密事項,未必具專業的判斷能力

第四,聽證會制度設計不完備,實際運作恐遭濫用:就聽證會的相關規定,除政府官員外,邀請「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違者得處新台幣1~10萬元罰鍰。此部分語意含糊,規範對象過為寬泛。且欠缺正當法律程序;作證的規定,雖有得拒絕的事由,但缺乏判斷標準及方式;此一作證的機制恐淪為雙方各說各話後,人員因拒答而被懲罰,再至行政法院救濟。

立法院二讀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9-4條卻規定受邀出席的政府人員或與調查事件相關的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是否聘請律師,需經過主席同意,顯有體系失衡之嫌,也顯然侵害當事人受律師協助的權利。

司改會呼籲立法院各黨理性對話,切勿通過具有高度爭議性、未經實質討論的法案內容。司改會也嚴正提出兩項呼籲:


一、國眾兩黨應正視所提法案有諸多程序實體違憲違法疑義,立即停止續行院會審議及表決。

二、國會三黨應體認國人對國會改革的殷切期盼,協商適當的法案審議程序及通過時程。
 
舊 2024-05-27, 07:52 A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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