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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5
文章: 348
引用:
作者又見阿鳥
第 29 條
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第 153 條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是教唆還是煽惑呢...
..........

謝謝阿鳥站友提供的資料訊息..其實在這之前我已查過相關刑法資料.

在以前是有看過新聞相關法律單位報導說不能教人如何學犯罪過程的

但先前查過查不到這些相關資料...罪責來說非煽惑罪或教唆罪..

或許是有道德上的瑕疵吧?
舊 2024-05-22, 09:45 AM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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