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任中共黨政軍職 陸委會修法擴及台聯、孔子學院
據陸委會發布,本次修正重點包括,
一、針對中共黨務、軍事、行政組織,依其現行架構調整,並明確例示相關組織。
二、增訂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例示(如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中華全國台灣同胞聯誼會、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及孔子學院),
並將其所屬機構、事業單位、團體、辦事處、分支機構等,均納入規範範圍。
三、考量中共政治體制特殊,且時有組織結構、名稱變動之情形,
為避免中共刻意迴避我方規範,爰將涉及國家認同或基本忠誠度、對台統戰工作,
或有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虞之中共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
團體均納入規範,以為周妥。
對於此次修正,陸委會說明,民國92年修正公布之兩岸關係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
國人不得擔任經陸委會會商各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中共黨政軍組織的職務或為其成員,
違者依同條例第90條處罰,並於民國93年訂定禁止公告。
陸委會指出,鑒於近年中共歷經多次重大組織調整,禁止公告發布迄今逾20年未修正,
內容已難精確對應中共黨政軍組織現狀,
因此陸委會會商各主管機關推動禁止公告附件修正,並完成相關法制作業程序,
經行政院核定後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