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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30 張家羽/死刑訂立非僅遏止犯罪 是讓行為人自我負責

同時,構成死刑的犯罪要件,應是客觀存在嚴重影響社會的事實,甚至持續有危害他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虞
換言之,不是任何犯罪型態都是判處死刑,是在犯罪程度具有客觀認定標準,進一步而言,
且死刑標準的判定,過程是嚴謹且具法理基礎,最重要的是,刑罰措施並非是突襲,經訂立後便放諸四海供民眾公開閱覽
此時罪犯在行為後才主張死刑的合理性,豈不荒謬?
猶如運動比賽,輸球方在賽後才對訂立的規則提出質疑,試問是否合理?

不可否認,預防及遏止犯罪,可能是法律訂立的其中目的,但並非是緣由的全貌,法理上常常論及「可教化」一詞,
筆者卻認為,若罪犯有真心懺悔及覺悟,那坦然面對自己的行為也是一種負責不是
是以,如果單以無法防止犯罪、違規的論點,就否決死刑的存在,筆者認為立論倍顯空洞且未盡合理。
畢竟,「自我負責」是人生必然的學習態度,也是世俗價值觀難以動搖的真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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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24-04-30, 04:51 PM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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