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4-23 台灣憲法法庭首度「死刑是否違憲」言詞辯論實錄
結辯
在4位大法官詹森林(民意)、謝銘洋(死刑案量刑)、黃瑞明(修復式司法)、黃昭元(死刑適用範圍)的提問之後,
進入最後的結辯程序,聲請方推出律師高烊輝、翁國彥、李艾倫,再次強調冤案的不可回復性、死刑量刑的恣意性等可能造成的系統性錯誤,
申明死刑制度違反《憲法》上的基本權,不能交由民意決定或以立法行政之由迴避審查,而要交由憲法審判者實質審查。
法務部則由檢察司副司長簡美慧代表,舉出與我國情況相似的日本、韓國、新加坡,美國也仍有部分州保有死刑制度,
司法機關在進行違憲審查時,「應該充分尊重我國刑事政策及立法機關的裁量權限,更應該摒除個人對於死刑存廢的主觀意見。
如果透過違憲審查途徑,貫徹廢死的價值觀或理念,混淆了立法與司法權限,背離權力分立原則。」
我國實務上已有《刑法》57條盤點各款量刑事由、認為沒有教化的可能性求其生不可得,才會採用死刑的手段,
並沒有採取殘忍或不人道的方式為之。
簡美慧也舉出日本最高法院1983年判決立下的「永山基準」,認為死刑不是殘虐刑罰、沒有違憲,
而英法德都經歷約數十年到一世紀的時間,在有政治與社會共識的情況下,才進到下一階段;
反觀台灣從2014年鄭捷隨機殺人、2012年台南電子遊樂場殺童案行為人「聽說殺一個人不會判死刑」,
到日前發生的保母虐童案,許多立委提出《刑法》修正草案要求將虐童致死罪提高到死刑,
在在證明社會情勢並未對廢死形成共識,憲法法庭應該尊重自己之前的決定,
不應該貿然改變過去一致的見解,死刑爭議應該留給民主機制討論,才符合憲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