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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dkjfso
所以你認為18歲成年的標準太嚴格還是太寬鬆
應該設定在幾歲才是能對自己行為負責的年齡
這不單是性而已
性是一個對自己人生能夠負責的面向而已
你應該不會認為知道自己有月經做了會懷孕
就表示對性足夠了解
就可以在12歲13歲主動找男人性交
對方也應該不受到處罰才對
是啊
她可能了解性是怎麼回事
但她能為所衍生的後果負責嗎(比如懷孕)
能與不能的標準如果不是用年齡應該用什麼?
如果不能用年齡
我們用什麼來介定一個人的法律行為是否有效?
能不能自由簽署契約
犯罪應該進少年輔育院還是進監獄?
此外
知道對方17歲未成年
還上了對方
在社會有共識對未成年的法律保護之下
不能控制自己的欲望
這不能作為善惡衡量的標準?
你認為有善的存在?在哪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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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違反意願 也就是性自主的問題
不是年齡的問題
用小孩子不懂 小孩子沒法負責 我都是為你好這種家長主義來看待這個問題
從反面來看 不也是妨礙年輕人的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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