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法治教育真的是喔!
有人在示範法律要不要用,完全看執法人員心態,以及要護航誰
要不要去問那些人呆的保人,多少人簽名前是被人家給誤導不會讓你有任何風險,多少人因此含淚負責
機場check in時,前面的人說我不小心超重,你行李重量還很多,這個行李箱check in 的時候掛你的登機牌可不可以
都是被誤導,怎麼會看心情來決定有沒有罪
台灣都快被假陸配洗血統,這些法律人還在玩文字遊戲
參考一下澳洲移民婚姻的申請,那個見證人表格
form 888
裡面的文字
Once completed, the visa applicant or their appointed
representative can attach this form to the Partner or Prospective
Marriage visa application in ImmiAccount.
Warning: The Migration Act 1958 (the Act) provides penalties
for providing false or misleading statements of 10 years’
imprisonment or a fine of AUD313,000, or both.
Google 簡單翻譯
完成後,簽證申請人或其指定的
代表可以將此表格附加給合作夥伴或潛在客戶
在 ImmiAccount 中申請結婚簽證。
警告:1958 年移民法(以下簡稱「法案」)規定了處罰
提供虛假或誤導性陳述 10 年
監禁或 313,000 澳元罰款,或兩者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