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小肥羊
亂簽名,糗了!
之前早就說過,房產歸誰,如果刑事判不了,那民事的偽造文書是很關鍵
其中包含" 第 214 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所以判結婚登記無效很重要的關鍵就是賴男承認他亂簽名,導致公務人員可以登記夏男婚姻
跟保人是同一個概念,亂簽名會害死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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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邊說民事,卻引了刑法條文,所以到底是在說刑事還是民事?
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有一個要件,是「明知為不實之事項」,結婚證人如果係受夏男或賴生誤導,誤信兩人有結婚合意,因而簽名,就不是「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不會構成犯罪。
所以兩名證人都沒有被起訴,被起訴的只有夏男一人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