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oversky.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679958
保密防諜,人人有責。
但是法律沒有間諜罪?
怪外患罪要件嚴苛,
不去改外患罪,
而去改《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或《陸海空軍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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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7 條 (加重助敵罪)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一、將軍隊交付敵國,或將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
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與供中華民國軍用之軍械、彈藥、錢糧及其他軍需品,
或橋樑、鐵路、車輛、電線、電機、電局及其他供轉運之器物,
交付敵國或毀壞或致令不堪用者。
二、代敵國招募軍隊,或煽惑軍人使其降敵者。
三、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
四、以關於要塞、軍港、軍營、軍用船艦、
航空機及其他軍用處所建築物或軍略之秘密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
洩漏或交付於敵國者。
五、為敵國之間諜,或幫助敵國之間諜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09 條(洩漏交付國防秘密罪)
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10 條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知悉或持有前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
因過失而洩漏或交付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 111 條(剌探搜集國防秘密罪)
刺探或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