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10 因應囤房稅2.0,信託不動產沒辦法再規避囤房稅囉
現行房屋稅條例第4條2項前段規定:「房屋為信託財產者,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
但新的房屋稅條例第5條3項增訂為:「依前二項規定計算房屋戶數時,房屋為信託財產者,
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應改歸戶委託人,與其持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房屋,分別合併計算戶數。
但信託利益之受益人為非委託人,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應改歸戶受益人:
一、受益人已確定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
二、委託人未保留變更受益人之權利。」
也就是說在囤房稅2.0實施後,到時的信託房屋將回歸委託人名下的戶數計算,
除非是他益信託在受益人確定享有全部信託利益或委託人沒有變更受益人的權利時,才歸戶給受益人計算屋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