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 公益信託
公益信託顧名思義,就是為創造公共利益而成立的信託,舉凡以慈善、文化、學術、技藝、宗教、祭祀或其他以公共利益為目的的信託,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都可以成立公益信託,在信託法第八章(第69條∼第85條)設有公益信託專章,規範成立公益信託相關事宜。
透過信託業者管理公益信託,委託人不需親自介入公益事務之執行,即可透過受託人達成持續幫助社會弱勢族群之目標,
且一般大眾亦可捐贈或加入公益信託,也提供了社會上具有同樣熱心的人參與的機會。
公益信託係為增進社會大眾之公共利益所設計,與一般以照顧自身或家人利益之私益信託並不相同,
且為鼓勵民眾成立公益信託,在符合以下條件下可享有賦稅優惠:
公益信託之設立須由受託人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許可。
例如以社會福利為目的公益信託,應向衛福部申請,以環境保護為目的者則向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申請許可。
另外,由於公益信託立意為善,為使眾人的善心不被濫用,每個公益信託均須設置信託監察人,來監督信託業者是否有依照信託目的管理運用資金。
且為讓相關人士了解公益信託的運作狀況,信託業者必須每年編制下年度計畫及預算書,陳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
並須於每年至少一次定期將公益信託事務處理情形及財務狀況,送信託監察人審核後,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並公告。
目前我國為推廣公益信託,已陸續頒布法務、消費者保護、文化、原子能、環境保護、教育、內政、銀行、社會福利、
公共治理與社會發展及勞動力發展等類別之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也受理相關公益信託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