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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fa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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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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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hendry2002
別被台灣的競業條款騙了

只要你離職後 前雇主沒有持續付一筆錢給你

其實並沒有不能到敵對公司上班的規定

除非你有被抓到帶前公司資料過去敵對公司

但是告你也不是用競業條款而是洩露營業秘密的罪名

總之入職時簽的競業條款

基本上是垃圾

因為台灣老闆捨不得給你錢放你走



梁孟松之後就不是這樣了...
舊 2023-10-04, 08:39 PM #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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