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lden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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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hendry2002
別被台灣的競業條款騙了
只要你離職後 前雇主沒有持續付一筆錢給你
其實並沒有不能到敵對公司上班的規定
除非你有被抓到帶前公司資料過去敵對公司
但是告你也不是用競業條款而是洩露營業秘密的罪名
總之入職時簽的競業條款
基本上是垃圾
因為台灣老闆捨不得給你錢放你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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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説的不是競業禁止條款的問題(韓國的我更不熟),
我説的主要是政府機關比如經濟部的態度問題。
韓國政府就算最後還是跪舔了,
但還是為三星LG海力士爭取到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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