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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mit Crab
Golden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7
您的住址: 淡水跟北投之間
文章: 2,665
引用:
作者hendry2002
別被台灣的競業條款騙了

只要你離職後 前雇主沒有持續付一筆錢給你

其實並沒有不能到敵對公司上班的規定

除非你有被抓到帶前公司資料過去敵對公司

但是告你也不是用競業條款而是洩露營業秘密的罪名

總之入職時簽的競業條款

基本上是垃圾

因為台灣老闆捨不得給你錢放你走



我説的不是競業禁止條款的問題(韓國的我更不熟),
我説的主要是政府機關比如經濟部的態度問題。
韓國政府就算最後還是跪舔了,
但還是為三星LG海力士爭取到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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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網友提供的篡改猴script, 清净多了(?!)
舊 2023-10-03, 05:33 PM #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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