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anc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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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謊其實是一種不是很精準的技術,有相當的錯誤率。
所以法院常常不採納測謊結果為證據。
就在本案發生的時間點,院檢才就測謊是否得為證據進行討論。
院方的主張是要廢除測謊的證據能力。
而檢方則主張測謊仍應在相關狀況中,得採為輔助證據。
最後結果是保留為得做為輔助證據用。
所以即便是實施測謊,在缺乏直接證據下,僅有測謊結果,檢察官還是只能做出不起訴處分,因為證據就是不足。
至於說強制測謊,除了缺乏法源外,更重要的是測謊的誤差會更大,不可能拿來做為有罪的證據,所以一直糾結在檢方沒有測謊根本就是搞不清楚重點。
關鍵一直就是缺乏證據,沒有證據可以證明夏有殺人的情況下,檢察官不可能會去起訴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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