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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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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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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肥羊
又在刻意扭曲概念,這麼棒的邏輯,怎麼沒有看你去其他討論"保人"的討論串去協助那些呆人。
話說多少連帶保人在簽下名字的時候,真的知道保了多大的範圍,也沒時間限制,債主有沒有確認連帶保人是否有足夠財力去做保證,更不用說有些跟本就是借貸者一開始就有犯罪意圖,借錢跑路。
私文書隨便劃押不管怎樣都要賠錢,公文書隨便劃押可以說不知情,沒有觸犯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之為造文書罪,靠!公文書比私文書還要隨便,政府還要不要公信力

都是成年人,應該都要知道不能負責的事就不要在文件劃押

同樣的這件事,公務人員要登載結婚這件事要成立,也必須有兩位證人與兩位結婚當事人同時簽名才能生效,如果證人可以不必要,那為什麼不修法直接廢掉需要有證人簽名???簽名認證是很神聖的喔!在歐美有些國家連申請護照的相片都需要朋友認證,沒朋友可是出不了國。

總之對於一個比誰...


不要隨便去扭曲概念,還扯遠了。

民法上的連帶保證人與證婚人不一樣,法律上有規定連帶保證人負有代為履行債務契約之責任,證婚人有相關規定?

要扯別的東西前,先去了解一下再來說好嗎。
舊 2023-07-12, 03:05 PM #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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