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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身寸言身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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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18
文章: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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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惡蟲
順序是警察報驗,檢察官與法醫到場相驗,相驗後認有他殺嫌疑或死因不明,再擇期解剖。
目前我國解剖統一由法醫研究所指派法醫師進行。解剖時會由法醫研究所的法醫、原來相驗的法醫共同進行,而檢察官則隨同查看整個解剖的進行。

高不是現任法醫,他目前是特約醫師的身分,就一般死亡案件可以進行行政相驗,但是涉有他殺嫌疑的死亡案件,一律必須進行司法相驗,高無法進行司法相驗。
他後來受家屬委託進行的,在法律上並無效力,也不能干涉司法相驗的認定。

至於高中生確實的死因,仍待檢察官調查所有證據後才能確定究竟是不是被殺。
現在在講什麼謀不謀殺的,不是猜測就是胡扯。

台灣的檢察官權力太大
法官也缺乏合理的評選淘汰機制
結果就是這樣
舊 2023-06-06, 11:11 AM #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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