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言身寸言身寸
通姦不是除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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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當第一次身份證被註銷後,賴姓阿公辦理認養賴姓高中生,而賴姓高中生母親同樣以條例第16條第2項第2款規定,以需在台灣照顧未成年之親生子女為由,申請定居,進而再次申請到身份證。 賴家阿嬤不服,申請復查,因此賴姓高中生母親被內政部以同樣理由,於民國100年3月再次被撤銷戶籍登記。 之後就一直只能以撫養幼兒的名義居留在臺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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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的確是孩子的母親
就應該給予身分
阿禡那邊的阻擾
就是擺明整這個「媳婦兼小三」
結果現在爽到外人,典型內鬥內行
我拿不到,也不給你拿到,台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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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體液交流的時間,還沒除罪吧.......
如果除罪的話,高中生母親的身份證就不會被搞掉了...
阿禡跟阿公沒離婚哦....除非阿公生前已經全部移轉完畢了,不然都是阿公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