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holisonyy
保險法中的代位求償,是指被害人原本應該要向加害人求償,但加害人可能沒有足夠的金錢來賠償,此時,被害人如果有投保保險,就可以先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
就是政府擔任保險公司的概念,政府討錢有各種武器跟公權力,對於酒駕就不開放任讓受害者去找酒駕的討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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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保險是因為要保人有繳交保險費給保險公司,所以保險公司在符合契約的情況下,必須賠償給要保人。
那被告跟政府之間是成立什麼保險契約?被告又有繳什麼保險費???
因為被告有繳稅?
那是完全不一樣的東西好嗎!
而且我覺得你們講的東西很奇怪。
犯罪發生,被害人向加害人求償,是走民事訴訟、民事執行程序。
今天換成政府出面好了,如前面講的犯罪被害補償金制度,一樣也是民事訴訟程序。
一樣的被告,一樣的法律,一樣的執行程序,原告換個人就擠得出錢來?
這世界上沒有那麼神奇的事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