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09 偵查真的不公開嗎?媒體取得案情資料,竟時常比被告或辯護人更快更清楚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明定,「偵查,不公開之」,而檢察官於偵查時,對於辯護人於警詢、訊問時之在場權,必要時亦得限制之。
於偵查程序中依法執行職務之執法人員,非必要更不得揭露因執行職務所知悉之事項。
又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為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兼顧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偵查不公開之,
此為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一條所揭示「偵查不公開」原則之目的與意義。
然而,雖無直接的證據證實,報章媒體所獲得之案情資料係出自檢察官或司法警察等執法人員之手,
惟在未開偵查庭之前,辯護人及被告幾乎無從得知任何案情,充其量僅有被告之法條而已,
即便開過偵查庭,因無法聲請閱卷,可得之證據亦屈指可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