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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1 台灣為何要保護死刑犯
多年來,政府不斷的努力推動各種保障人權措施,
以實踐1996年制定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兩公約』),
並在98年4月22日公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並已於98年12月10日公告施行。

實際上,「兩公約」並未明文規定不得有死刑之宣告,
僅第六條第二項針對締約國未廢除死刑之國家約定:「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
然而我國既非締約國,亦非廢除死刑之國家,卻忽視被害人及其家屬之人權。
致死刑定讞者藉由司法刻意維護,
如:有悔意、可教化、抄佛經、提請大法官釋憲、非常上訴、再審等手段逃脫執行。

近年來台灣惡意殺警、隨機殺童、隨機殺人、分屍案不斷發生,造成社會恐慌。
然而每當被害人受害身亡,悲痛的被害者家屬卻還要面對司法不周延帶來的二度傷害。
每每在重大殺人刑案發生時,人權團體即引述兩公約呼籲要重視殺人犯人權。
但政府官員與人權團體何曾考慮到被害人及其家屬的人權,與所期待的「公平正義」?
舊 2022-11-12, 10:24 P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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