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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8 湯文章/解決民代關說應增訂斡旋賄賂罪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被控在2010年立委任內,向爐渣業者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收賄6,300萬元,
施壓中鋼賣爐下渣給地勇公司,高院更一審最近依公務員假藉職務恐嚇得利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
這是疫情肆虐下少數宣判的案件。

台北地院一審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處有期徒刑5年6月,褫奪公權5年」,
高院改依「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
而最高法院認為高院判決林益世違背職務,
但《立法委員行為法》僅係立法委員義務與基本權利、利益迴避、倫理基本規範等概括性抽象法律,
並非與立法委員執行職務有直接關係之法令,所以林益世到底違背什麼職務沒有查清楚,撤銷發回更審。

「法定職權說」是指,這個職務是公務員法定職務權限範圍內的職務,
基本上只限於對該業務有執行或監督管理之人,
民意代表收錢喬事,進而遊說、關說、施壓,這些都不屬於民代的職權,不會構成收賄罪;
「實質影響力說」則指,公務員透過其法定職務權限,對於其他政府機關或公務員有關公務決定或執行,
實質上產生具有關鍵性的影響力,都屬於職務。

「實質影響力說」也要以法定職務為前提,再依據不同個案擴張,才不至於太浮濫,
但已經發生的幾件個案,法院又有不同的認定,
學者批評這是「伸縮自如的實質影響說」,恐會葬送法治國的罪刑法定原則。

仿效國外增訂公務員物斡旋賄賂罪

立委透過影響力,造成他人心理受拘束而影響、干預或形成特定結果或內容的決定
其實應該更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 款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利罪
另一位前立委高志鵬就是依據該法條被起訴定罪,如果檢察官當初是用這個法條起訴,
可能就不會引發這麼大的爭議!
舊 2022-10-09, 11:08 P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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