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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kjfso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201
引用:
作者EAC212
https://youtu.be/efyxbPu0nsA?t=166
這個?

謝謝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573448
引用:
林務局保育組棲地保護科長石芝菁表示,「其實你沒有資格自行移除,如果被檢舉,查核也屬實的話,其實可以依《野保法》裁罰6至30萬。」

那就看他去年6月有沒有取得許可證
如果沒有的話
私自獵捕其實一直都是違法的
他應該要在林務局去年下半年出來宣導的時候趕快把之前影片下架
https://tw.news.yahoo.com/%E5%BD%B1...-005413784.html
但他似乎以為是從宣導的時候才有新規定


引用:
第 17 條
非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獵捕一般類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野生動物,應在地方主管機關所劃定之區域內為之,並應先向地方主管機關、受託機關或團體申請核發許可證。


違法應是事實
但太難說對錯

但第21條好像又有解釋空間
舊 2022-08-25, 09:07 AM #18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dkjfso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