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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kjf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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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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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1 條
野生動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得予以獵捕或宰殺,不受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限制。但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情況緊急外,應先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一、有危及公共安全或人類性命之虞者。
二、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者。
三、傳播疾病或病蟲害者。
四、有妨礙航空安全之虞者。
五、(刪除)。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可是第21條
那個不是保育類
不能用一、二、三、四、六任一項得予獵捕或宰殺並不受 17-1、18-1、19-1規定之限制嗎
有這條要怎麼殺老鼠都可以吧
綠鬣蜥就不行?
到底是依據什麼具體理由開罰yt並沒有講清楚
他只講到一個說市政府還是縣政府說他因為沒有取得地主同意
這又是從哪裡來的規定?何時生效?為何不直接說清楚
有避重就輕之嫌
舊 2022-08-25, 08:17 A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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